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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接旅游补贴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7


    为充分调动本市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游客来淄旅游,加快区域性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本市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在淄分社)招徕游客来淄“二日游”的可申请补贴。

    第二条  补贴条件

    年度招徕游客来淄“二日游”累计游客5000人以上,且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并至少住宿一夜。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年度累计满5000人按20元/人补贴(不足5000人不予补贴),超出5000人的部分按30元/人补贴。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一团一报制。申报旅行社在旅游团队抵淄前3天向市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申报地接补贴旅游团队计划提报表》(附件)、团队计划确认书(含行程安排并单位盖章)或本地旅行社组团的出团计划书(含行程安排并单位盖章)、旅游团队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市旅游局登记确认后传真反馈,未确认的不予补贴。旅游团成员、行程有变化的,须提前1天报市旅游局。

    (二)团队旅游活动结束后,旅行社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住宿酒店及游览景区发票原件,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审核登记后退回。

    第五条  审核及资金发放

    (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市旅游局会同区县旅游局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二)委托中介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在媒体公示。

    (三)市旅游局根据审计和公示情况,每季度将补贴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每季度补贴情况,年终核拨补贴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地接旅游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含)以上、发生恶性投诉事件或当年被旅游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含)以上处罚的;

    3.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各旅行社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33—2158213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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