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本市旅行社开展地接业务的积极性,吸引更多游客来淄旅游,加快区域性知名旅游目的地建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本市旅行社(含外地旅行社在淄分社)招徕游客来淄“二日游”的可申请补贴。
第二条 补贴条件
年度招徕游客来淄“二日游”累计游客5000人以上,且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A级旅游景区,并至少住宿一夜。
第三条 补贴标准
年度累计满5000人按20元/人补贴(不足5000人不予补贴),超出5000人的部分按30元/人补贴。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一团一报制。申报旅行社在旅游团队抵淄前3天向市旅游局报送以下材料:《申报地接补贴旅游团队计划提报表》(附件)、团队计划确认书(含行程安排并单位盖章)或本地旅行社组团的出团计划书(含行程安排并单位盖章)、旅游团队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市旅游局登记确认后传真反馈,未确认的不予补贴。旅游团成员、行程有变化的,须提前1天报市旅游局。
(二)团队旅游活动结束后,旅行社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局报送住宿酒店及游览景区发票原件,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发票原件由市旅游局审核登记后退回。
第五条 审核及资金发放
(一)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市旅游局会同区县旅游局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总数的50%。
(二)委托中介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在媒体公示。
(三)市旅游局根据审计和公示情况,每季度将补贴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根据每季度补贴情况,年终核拨补贴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地接旅游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含)以上、发生恶性投诉事件或当年被旅游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含)以上处罚的;
3.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各旅行社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补贴工作公平公正。监督举报电话:0533—2158213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