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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加快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7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培植壮大旅游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进旅游强区建设,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放宽市场准入政策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旅游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凡是在我区投资生产性旅游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旅游企业来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许可的,经企业申请,由分支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经营此项目的前置许可证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目。旅游企业在办理年度检验和工商登记事项时,减免相关会费,依法从快从简办理。对所有涉及投资旅游企业、旅游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底限征收。

第二条 投资旅游企业扶持政策

(一)凡在区内投资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给予税收减免。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项目的技术开发费,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鼓励各类企业在我区投资旅游业。对在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旅游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交所得税(市、区分成比例)区级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2年按50%给予奖励;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区财政前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市、区分成比例)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2年按30%给予奖励。

(三)鼓励发展星级宾馆、旅游饭店等旅游配套设施。自2012年起,凡在我区投资新建的星级宾馆、旅游饭店、购物商店(超市)、娱乐业等旅游服务业项目,单体建筑面积2000m2以上的,减免80%配套费(分割出售部分除外)。投资新建、改建和租赁现有闲置设施,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商店、娱乐业,且年营业额分别达到400万元、600万元、12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均按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市、区分成比例)的50%返还;第二、三年分别按较上年新增区级财政收入(市、区分成比例)的40%、30%、20%返还。

自2012年起,全区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全部减免区级配套费(不能减免的,实行先征后返),支持宾馆发展。

(四)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当年服务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

(五)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旅游社会化融资。区信用担保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信用担保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企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旅游产业融资担保体系。

(六)区里收取的旅游规划区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全部用于旅游规划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在旅游规划区内区里收取的绿化费用于旅游规划区内的生态景观绿化。

第三条 旅游项目用地扶持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旅游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增量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适当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对列入市、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旅游业聚集区、重点项目要合理安排用地指标。旅游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旅游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旅游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旅游企业有形场所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条 旅游业奖励政策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旅游项目策划、规划编制、项目奖励和宣传促销。对于重大项目建设要积极争取上级政府补助政策。

(二)被列为区级旅游重点工程且被表彰为优秀重点工程的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投资额、投资强度等情况,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三)凡在博山区内发展“星级农家乐”项目,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达到标准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至10000元。

(四)区政府对新审批的国家5A、4A、3A级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新审批的5星、4星、3星级旅游宾馆(酒店、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对新审批的国家、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审批省级旅游强镇、村,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凡旅游投资商按照国家标准在景区(点)(包括农家乐)建造高档厕所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为星级的,每建一座,政府补贴1万元。

(五)对因景植绿、因景修路和因景治污工程(“三因工程”),分别由区林业局、区交通局和区环保分局负责对口争取上级立项和资金支持,同时对成效显著且受到市级及以上奖励的单位,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区政府给予 1万元奖励。

(六)对旅行社进行奖励。(1)对接待团队在我区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凭团体购票发票和宾馆住宿发票计算),以300人为基点,每超一人按每人2元给予奖励;对全年组织入博游客5000人以上、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旅行社奖励3000元,依次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2)凡当年度进入全省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进入全市十佳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3)凡当年度成立国际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4)凡在中央、省、市媒体推介博山旅游线路的,每次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七)对旅游从业人员奖励。(1)凡当年度考取普通话类别国家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考取外语类别国家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2) 凡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协会、民间组织颁发的奖项荣誉除外)。(3)凡当年度取得全国旅游行业岗位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八)鼓励开发旅游商品。对以博山旅游资源为基础开发的旅游纪念品(含陶瓷类、琉璃类、有机农产品类、特色食品类等),经旅游主管部门审定、申报获得优秀旅游商品称号的,市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九)凡当年度引进的经国家权威部门(商务、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服务业)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中华名小吃”、“鲁菜馆”、“不得不吃的美食”、“不得不购的商品”等连锁经营企业、当年度引进较高档次旅游娱乐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经有关部门(商务、工商、旅游、技术监督、服务业)认定的,区政府对引荐人奖励1万元。

(十)在博山各景区(点)推行旅游一票通年票(区财政补贴10%),免费向省内客源市场发放。

(十一)对纳入全区旅游宣传计划且积极参与在中央、省、市媒体宣传的,除享受省、市补贴政策外,区财政按年度新增实际广告宣传费的10%给予补贴。

(十二)支持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凡规划正式通过旅游专家评审的,且经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次性奖励规划编制单位3万元。

第五条 加强旅游宣传促销

(一)完善市场促销体系。坚持部门联动、政企联手、市场运作,将旅游宣传纳入全区对外交往和宣传计划,重大外宣、招商、对外友好、文化交流等活动要与旅游宣传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扩大在省外和中央媒体的旅游宣传,强化省内媒体的旅游推介作用。在城市出入口、车站、交通主干线和重要的公共场所等显著位置,设置博山旅游公益广告和旅游地图广告牌,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二)创新市场促销方式。积极邀请国内外旅行社总经理、新闻记者、艺术家等到博山进行实地踩线和采风,制作展示博山旅游形象的宣传片,精心设计,编印高质量的音像和图文宣传品,强化互联网宣传,积极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展销会。

(三)积极开拓国内客源市场。进一步巩固周边一级客源市场,大力发展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对二级市场、三级市场实行重点突破。建立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机制,引导、支持旅游企业积极开展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旅游促销小分队,有针对性的促销,广泛组织吸引游客。

第六条 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一)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力度。编制旅游招商项目书,制定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切实组织好旅游招商活动。采取登门招商、以商招商、按规划招商等方式,积极吸引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大财团参与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大力鼓励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各种经济成份通过参股、兼并、收购、租赁等方式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的新格局。

(二)对旅游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新办旅游项目享受服务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对星级酒店(餐馆)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等按一般工业企业标准收取。区财政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扶持。对商品生产企业进行旅游新产品研制开发的,区财政给予一定的新产品研制资金补助。区财政供养单位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公务出访等活动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让区内旅行社代理。旅游企业吸纳失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转制职工享受同等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博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业性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坚持“没有规划不准上项目、规划不通过论证不准实施、项目不经审批不准动工”的“三不准”原则,杜绝有规不依的现象,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国土、建设、交通、文化、林业、水务、规划等相关产业规划和项目建设,要引入现代旅游理念。旅游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规划实施的行业指导和监管,提高旅游规划的可操作性,各旅游休闲度假区、景区内的项目建设规划需征得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和实施。加大旅游业在工业、农业、服务业、城建、文化等行业的参与融合度,特别是在城建重点工程项目中融入旅游理念,形成建一个重点工程项目,就是新建一个旅游景点的格局。对区级旅游重点项目实行区级领导挂包帮扶制度。项目投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旅游局建立项目建设台帐,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土地、城建、环保等规划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各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别是土地使用、生态宜居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加快发展旅游交通。交通、旅游、财政、公路、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国家三级公路以上标准设计规划全区各景区、景点的道路建设;支持组建旅游汽车公司;在重点景区(点)和旅游线路增开旅游客运专线和观光巴士;支持建设生态化、规范化停车场;全国各地旅游车辆及在区内开辟一日游、两日游旅游线路的车辆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在全区范围内均享受区内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对通往列入红色旅游规划景点、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和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特色村的连接道路建设,由交通、财政部门负责对上争取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

(五)完善旅游服务设施。在城市中心区等游客集散地建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游览、咨询、投诉、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设立固定场所常年在晚间为国内外游客演出。推出陶瓷、琉璃、孝文化等有代表性的旅游文化主题晚会,打造旅游文化,提升旅游的文化品位。各旅游景区(点)要不断改善道路、供水、供电、绿化、通讯、卫生等条件,完善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安全保障、停车场和游客服务中心等配套设施功能。

(六)搞好旅游在职人员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按实际需要,选派旅游从业人员到旅游业发达地区学习培训,列入全区引进智力项目年度计划。

(七)建立健全旅游执法监察机构,推进依法治旅,建立健全旅游业标准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建设和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成立区旅游执法监察大队,加强各级旅游市场管理,强化监管职能。深入开展诚信旅游建设,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严肃查处无照(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毁约失信、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积极参与旅游业发展,大力支持旅游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专门的旅游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区旅游业发展协调促进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区旅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目标考核与监督管理,对在全区旅游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以往区政府所制定旅游业发展政策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以上规定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本规定由博山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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